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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的界定,一名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只要他开发出的技术跟本公司的产品相关,那就意味着这些技术全都属于公司所有。毕竟公司给你支付了薪水,你的劳动成果当然要属于公司了。
不过乔斯的情况有些特殊,他虽然研发了一些技术,但这些技术跟苹果公司当时的产品并不相关,而是跟他构想中的新产品有关。当时这些新产品的投产计划并未被任何人提出来,苹果公司内部除了乔斯之外,甚至都没有第二个人知道公司新一代的产品长什么样,既然如此,苹果公司就不能把这些内容据为己有。
从法理上来说,乔斯还是占据了一定的制高点的。
不过这种事情也很难界定,很容易就能混淆视听。比如说苹果公司可以自行鼓捣一份新产品的计划书,只要有了这份计划书,法官就不好判断当时的具体情况究竟是怎样的,如此一来对乔斯就很不利了。
牛小强把这个顾虑提了出来,乔斯立马回答道:“你放心,我早就想好了对策,只要苹果公司真的敢伪造这份原本并不存在的计划书,他们就会死得非常难看。”
牛小强听得一愣一愣的,他实在是想不出乔斯能有什么办法去否定苹果公司制定的这份计划书,并且还让法官对这个结果深信不疑?
思考了一会儿,牛小强忍不住问道:“你准备如何去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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