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中的“阻止”不但要求有“阻”的行为,还要求有“止”的效果,即他人的犯罪活动停止,或者在特定时空内不再继续,或者法益受侵犯的状态或结果及时得到控制或消除。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积极拦阻他人犯罪活动,但因势单力孤或意外事件等原因而未产生使犯罪活动在客观上停止的实际效果,那么就不能认定为立功。
但是在实际量刑中法院一般会结合行为人在阻止犯罪活动中的介入程度、作用大小等具体情形,将其作为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三、‘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中的“他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对于其中的自然人,不受犯罪主体中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包括由于年龄、精神状态等原因而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本案中,被孔许生抓获的正在进行盗窃活动的盗窃行为人就属于这种情况。
四、“他人犯罪活动”必须与阻止行为之间具备因果关系,即必须是因为阻止行为的介入,犯罪活动才得以停止。本案中,盗窃行为人正是因为孔许生的介入,导致其盗窃行为的终止。
五、‘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必须是在当场,有特定的时间、空间的限制。孔许生抓获盗窃行为人的行为正好符合上述限制。
综上,本案中,被告人孔许生在取保候审期间,制止窃取他人钱包的盗窃行为人的盗窃活动,之后因盗窃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未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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