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葛亮翻看他所做的记录,翻到最初看刑事案件庭审时的笔记——当然是之后凭记忆补的。
“要说相似之处,被告人和被告算吗?”
诸葛亮用开玩笑的语气说道。
刘备颇为好奇,“为什么一个叫被告人,一个叫被告?”
诸葛亮道,“这就不知道了。”
至于被告人和被告的“权利”相似之处……
“都有申请法官和书记员回避的权利,都能自行发表意见,都能提出新的证据,都有最后陈诉……”
诸葛亮大致说了几点。
刘备若有所思,向诸葛亮说道,“他们的规定我可以理解,但我好奇的是,真的可以申请开庭的法官回避吗?”
放在他所理解的“现在”或者“过去”,发表意见和提出证据,如果不是当官的非要搞犯人,自然是能让犯人说话、举证的。
可申请回避……
“堂下何人状告本官”这句玩笑话,可不只是一句玩笑话。
诸葛亮望着天幕之上分成三方而坐的法官、原告、被告,“法官是为原告和被告主持公道的,如果法官与原告或者被告一方有什么关系,法官偏向其中一方,那对另一方就很不公平。”
公平?刘备笑了笑,道理是这么个道理。
诸葛亮自然明白刘备的意思,他的语气轻飘飘的,“既然每次开庭都要说一遍,应当是可以申请法官回避的吧。”
否则次次说,却不能实际执行,是在嘲讽谁?
刘备负手而立,没有正面回答,他说:“或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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