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叛国行为之中包括私自与外国签订各种条约,将获得土地向外国私相授予,引入外国资本开发殖民土地,主动攻击其他开拓团土地,主动攻击华夏人以及瞒报矿产等诸多条文。
在法律中规定,开拓团建立殖民点以后,方圆五十公里内将成为其殖民地域,使用期十年,如果开拓团雇佣他人或者由团员自己进行开垦,所开垦耕地超过十年之后,归开拓团内部所有,国家发给地契。
这片土地上所发现的矿产,归开拓团拥有十年开采权,所得与国家财政平分,如果矿脉涉及多个开拓团,经政府地质专家测定后,按照占据矿脉数量规定彼此分成。开拓团所开发之土地,在十年之后依照国家政策并入国家实际领土,但政府会给予开拓团一定经济补偿。
除了这些主要方面之外,法律还规定了开拓团在国外允许拥有火器,但不得带入国内。开拓团开采矿脉不得使用破坏性开采方式,必须保持当地水土环境等诸多条文。除此之外对于海洋开拓殖民也有相关条文,甚至发现的岛屿只要面积不超过规定,就可以作为永久私人产业等等。总之,这个法律的颁布虽然有诸多条条框框,却等于是给所有人的基本权益加上了保障,让他们能够放心大胆的进行殖民了。
《殖民法》颁布之后,政务院的民政司宣布开始接受开拓团注册,每个开拓团必须在政府注册自己的团名和法人,以及人数规模和资本情况,并交纳一定保证金。政府则发给开拓团专门的殖民证书,允许他们在政府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殖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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